研究实施负责(组长)单位: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研究实施负责(组长)单位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建设东路1号
研究负责人:张毅,男,主任医师,生物细胞治疗中心主任,河南省特聘教授。拥有二十多年的生物细胞治疗经验,并拥有十余年的欧洲、美国学习与工作经历。擅长肿瘤免疫/肿瘤生物治疗。
研究疾病:复发/难治性EBV阳性淋巴瘤/鼻咽癌
研究目的:
评价EBV CAR-T/TCR-T细胞治疗复发/难治性EBV阳性淋巴瘤/鼻咽癌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和药代动力学特征,确定最大耐受剂量(MTD)或最佳有效剂量,同时初步评估EBV CAR-T/TCR-T细胞产品的有效性。
纳入标准:
1)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年龄≥18岁,≤75岁,男女均可;
3)预计生存期≥ 3个月;
4)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体能状况评分为0-2(附录3);
5)经原位杂交技术检测EBERs(EBER-ISH)诊断为EBV阳性淋巴瘤(NK/T或T细胞淋巴瘤、血管免疫母细胞性T细胞淋巴瘤等)或鼻咽癌;
6)病理蜡块切片检测(接受确诊1年内):淋巴瘤患者gp350检测阳性,鼻咽癌患者LMP2A和HLA分型:HLA-A*0201/2402/1101共阳性;
7)根据Lugano疗效评价标准(淋巴瘤)或RECIST v1.1实体瘤评价标准(鼻咽癌),受试者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8)既往接受过二线及以上的单药或者联合治疗失败或不耐受的复发/难治性淋巴瘤、鼻咽癌患者;
9)可建立单采或者静脉采血静脉通路,并且没有其他的血细胞分离禁忌症;
10)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
①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NEUT#)≥1.0×10^9/L;血小板计数(PLT)≥50×10^9/L(鼻咽癌患者≥80×10^9/L);血红蛋白浓度≥70 g/L(鼻咽癌患者≥90g/L);
②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3×正常值上限(ULN);总胆红素(TBIL)≤1.5×ULN;对于有肝转移受试者,ALT和AST≤5×ULN;对于有肝转移或者Gilbert综合症受试者,TBIL≤2×ULN;
③肾功能: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
④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11)前期抗肿瘤治疗(放疗、化疗、靶向治疗等)所带来的毒副作用≤1级(CTCAE 5.0);
12)在研究期间及给药结束后6个月内,具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无论男女)须采取有效的医学避孕措施。育龄期女性受试者,须在首次给药前72h内进行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
排除标准:
1)伴有嗜血细胞综合征的NK/T细胞淋巴瘤患者;
2)有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经治疗稳定的除外);
3)HIV阳性,HBsAg阳性同时检测到HBV DNA拷贝数阳性(定量检测≥1000cps/ml,HCV抗体阳性且HCV RNA阳性;
4)有精神或心理疾病不能配合治疗及疗效评估者;
5)严重自身免疫性疾病受试者,并长期使用免疫抑制剂的受试者;
6)在入组前14天内,存在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不可控感染;
7)任何不稳定的系统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性感染(局部感染除外);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缺血或脑血管意外(筛选前6个月内);心肌梗死(筛选前6个月内);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类(详见附录4)≥III级);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有心脏病需要治疗或治疗后高血压失控(血压> 160 mmHg/100 mmHg);
8)合并肺、脑、肾等重要脏器的功能障碍;
9)受试者在接受细胞治疗前4周内经历过重大手术或严重创伤,或在研究期间预计会经历重大手术。
10)受试者在接受细胞治疗前4周内接受最后一次放疗或抗肿瘤治疗(化疗、靶向治疗或免疫治疗)
11)受试者目前患有或曾患有其他3年内无法治愈的恶性肿瘤,但原位宫颈癌或皮肤基底细胞癌、其他无病生存期超过5年的恶性肿瘤除外;
12)半年内接受过嵌合抗原受体修饰的T细胞(包括CAR-T、TCR-T)治疗;
13)合并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
14)筛选前正在接受系统性类固醇治疗且经研究者判定治疗期间需要长期使用系统性类固醇治疗的受试者(吸入性或局部使用除外);及细胞回输前72 h内使用系统性类固醇治疗的受试者(吸入性或局部使用除外);
15)严重的过敏或过敏史;
16)需要抗凝治疗的受试者;
17)怀孕或哺乳期妇女,或半年内有妊娠计划(男女通用)
18)研究者认为还存在有其他原因不能纳入治疗者。